丁義玨:宋代御藥院機構與職能考論
作者丁義玨,係蘇州大學社會學院歷史系講師,全文刊於《中華文史論叢》2018年第2期,引用時請註明出處!
御藥院是宋代最重要的內廷機構之一。御藥院的勾當官(包括勾當御藥院、幹辦御藥院、幹當御藥等)更是在史料中頻繁出現。他們活躍於宮廷內外、王朝上下各類事務,甚至介入高層政治鬥爭。考察御藥院,可完善學界對宋代宦官及內廷制度的認識,更能透視宋代皇帝個人權力的幅度與運作、皇帝與外朝的分工與權力關係。
對御藥院的正面研究始於上世紀八十年代。日本學者友永植的小文《御藥院考》留意到御藥院勾當官因其執掌近密,常執行皇帝個人意志,故将其作為宋朝皇帝獨裁體制的一部分[①]。近來,曹家齊利用《參天台五臺山記》,透過御藥院接待日僧成尋的過程勾勒北宋內諸司的日常政治秩序[②]。程民生的長文《宋代御藥院探秘》從幾大方面(醫藥本職,宮廷事務,朝廷事務,以及軍事、外交、司法、搶險賑災等其他事務),歷數史書所見御藥院宦官的活動[③]。王瑞來、夏亞飛也曾討論過御藥院在殿試中的作用[④]。現有研究已揭示出御藥院所涉事務的廣泛與複雜,并給人御藥院“已涉及宮廷所有事情和社會各個領域”,“皇權的觸角伸向任何一個地方和領域”的印象[⑤]。
實際上,上述印象的產生基於這樣一個前提:御藥院勾當官所涉事務都屬於御藥院的職能。而這個前提恰要打一個問號。機構中官僚的活動當然是考察機構職能的依據,但官僚個人的權責也可能源于官僚本人的身份、位次而非機構本身。任何機構理論上都是有核心業務和權責邊界的。御藥院勾當官隨事受皇帝派遣,他們的權力與職責源於這個職位在宦官序列中的位置、與皇帝親近關係,而非本機構的職能。故而,他們也更適合作為特定宦官群體專做研究。不將兩者適當區分,容易誇大御藥院的日常功能,模糊它作為一個機構的實際面貌與性質,使得本就隱晦的內廷系統更加虛幻不明。
本文在將勾當御藥院的職事與御藥院機構職能作出區分的前提下,立足於文獻中對於御藥院機構的記載,考察其地點、隸屬、內部組織與主要職能。希望這能為進一步討論宋代內廷的結構,更準確地揭示宦官活動範圍,恰如其分把握他們對政治的影響提供依據。
圖1傅熹年《北宋汴梁宮城主要部分平面示意圖》局部(謻門位置存疑,詳見注文)
一、御藥院的設置時間與地點
《事物紀原》引宋敏求《東京記》:“(御藥院)掌合和御藥。至道三年(997)置,在崇政殿後;祥符八年(1015)徙外廊南;寶元二年(1039)復移殿後東廊。”[⑥]“至道三年置”的記載亦見於《宋會要輯稿》職官一九之一三[⑦]。宋太宗當年二月病重,三月去世,隨後真宗登基[⑧]。程民生認為設立御藥院的是處於生命最後階段的宋太宗[⑨]。宋太宗在病危後仍堅持理政,而活動範圍似內縮至“便殿”(即崇政殿)周圍[⑩]。在崇政殿後設御藥院,或為帶病工作的他提供即時救護。
依《東京記》的說法,御藥院設立後主要在崇政殿後,只大中祥符八年至寶元二年九月的二十多年間,在崇政殿的“外廊南”。同事《宋會要輯稿》職官一九之一三的記載作:
御藥院,在崇政殿後,至道三年置。大中祥符八年,移於崇政殿門外、東華門南。寶元二年九月,復移於後東廡,皆按局秘方合和御藥,專奉禁中之用,及別供御膳。[⑪]
“崇政殿門”的方位比較清楚,它在崇政殿東側,東向至南北大街(自拱宸門至宣祐門的街道),在內東門與“北橫門”(熙寧十年改名為通極門)之間[⑫]。“東華門”的情况略複雜,一般來說是指“大內東一門”[⑬],相當於整個皇城的東門[⑭]。但有記載另有一座東華門在拱宸門裡,熙寧十年改為北謻門[⑮],此當即是上文說的“東華門”。故而《東京記》所謂“外廊南”是指南北大街的西廊。這樣看來,北宋御藥院一直在崇政殿的近旁,能直接為皇帝個人的工作、生活服務。殿试主要由御药院排办主持,也是因为北宋殿试地点就在崇政殿上,御药院最为近便。
南宋御藥院的方位,據陳隨應《南渡行宮記》的記載:
入和寧門,左進奏院、玉堂;右中殿外庫。至北宮門循廊左序,巨璫幕次列如魚貫。祥㬢殿朵殿接修廊為後殿,對以御酒庫、御藥院、慈元殿外庫、內侍省(筆者:當為入內內侍省)、內東門司、大內都巡檢司、御廚、天章等閣。[⑯]
御藥院在北宮門之內。據王化雨考證,北宮門即東華門[⑰]。御藥院在宮城中與入內內侍省、內東門司等在同一廊、殿群內。雖不如北宋時期的位置明確,但南宋禁中各宦官機構排列密集,與皇帝都相去不遠。
二、御藥院的隸屬關係
《宋史·職官志》抄撮而成,編纂不精,御藥院條目竟重出。兩條記載分別在“入內內侍省、內侍省” (以下省稱為“內侍兩省”)條下與“殿中省”條後。然御藥院對兩者均非直接隸屬,下文對此需稍加辨析。
《宋史》卷一六六《職官九》云:
(入內內侍省、內侍省)其屬有:御藥院勾當官四人,以入內內侍充,掌按驗方書,修合藥劑,以待進御及供奉禁中之用。[⑱]
同條亦見於《文獻通考·職官考》[⑲]。入內內侍省既是事務部門,也是宦官們的管理機構。所有“入內內侍”在人事上都隸於入內內侍省。但作為事務機構,御藥院又獨立運行。我們時常見到御藥院與內侍兩省並舉的例子。如寶元二年(1039)五月,因韓琦上詔請三司介入檢查“入內內侍省並御藥院、內東門司”的帳目,為將“賜予支費”“酌中減省”,仁宗下詔:
禁中支費,只令入內內侍省、御藥院、內東門司同相度減省,報詳定所。其臣僚賜予,即許會問入內內侍省等處施行。[⑳]
三天後,御藥院即報告減省“本院並內中看經道場大會錢絹,計萬四千貫”[21]。內中看經道場常由御藥院經辦。從材料可知,其中往來錢款與帳目保留在御藥院,入內內侍省不知其數。從文書角度考察,御藥院不僅可以直接文書溝通皇帝、申中書[22],還能見到關學士院、牒州府的例子[23],不須經過入內內侍省。從財務與文書兩方面可以推定,御藥院機構獨立運行,對皇帝直接負責。
《宋史》卷一七七《職官四》,在“殿中省”後的“御藥院”條:
勾當官無常員,以入內內侍充,掌按驗秘方、以時劑和藥品以進御及供奉禁中之用。……典八人,藥童十一人,匠七人。崇寧二年(1103),併入殿中省。[24]
《宋會要輯稿》職官的“御藥院”門也被置於殿中省門之後[25],但這應當是輯稿在將《永樂大典》輯出的各條目重新編排時參考《宋史·職官志》所致。御藥院與殿中省有聯繫,但“崇寧二年併入殿中省”的表述不嚴謹,據此將御藥院係於殿中省後更值得商榷。首先,徽宗朝殿中省存在時間很短。徽宗崇寧二年仿照《唐六典》重建殿中省六尚局(尚食、尚醖、尚藥、尚衣、尚舍、尚輦),靖康元年(1126)正月即被欽宗廢罷[26]。其次,原御藥院只有部分職能進入了殿中省系統。據《宋會要輯稿》職官一九之八:
(崇寧二年五月)九日,詔:“御藥院可候殿中省六尚建局日,除供御湯藥事釐歸尚藥局,又供應御衣等釐歸尚衣局外,其崇恩宮等處供應及排辦香表、國信禮物、御試舉人、臣僚夏藥並自來應干事務等,並依舊主行,仍改名內藥局。其見勾當官已係六尚職事者,令兼勾當,依舊禁中供職,今後新差到官准此。” [27]
可見,崇寧二年只是將御藥院中“供御湯藥”和“供應御衣”兩項職能分入殿中省的尚藥、尚衣局。御藥院主體改名內藥局,繼續履行其他職能。再次,六尚表面在殿中省轄下,依然有相當的獨立性。殿中省有監、少監、丞等職位,由文官參與。而丞以下則是由宦官出任的提舉六尚局[28]。新設提舉六尚的在宦官序列中的地位僅次於內侍兩省的副都知[29]。一個多月後,徽宗就下詔明確了殿中監與提舉六尚的權責與隸屬:
殿中省監治一省之事,凡事干他司,若奏、申、牒、帖皆專總之,少監為之貳。提舉官總六尚之事,凡事不干外司,若承宣旨供奉應辦及事係宮禁,皆專總之,與監、少不相統屬。監、少與提舉官行移以牒,管勾、典御皆具狀申省。 [30]
六尚只有在與外朝機構發生業務聯繫時才需要通過殿中省監,進行日常內廷服務時,是完全獨立的。而且,六尚與監、少監沒有人事隸屬關係,文書也用平級的牒。
綜上,御藥院僅在人事上隸屬於入內內侍省,但作為機構獨立運行,直接聽命于皇帝。在崇寧二年至靖康間,其部分職能被拆分入於殿中省,機構本身則改稱內藥局,但獨立、直屬于皇帝的特徵沒有發生太大的改變。欽宗廢六尚後,御藥院又回到崇寧二年之前的狀況。
三、御藥院的組織結構
《宋會要輯稿》職官一九之一三有四段專門論述御藥院職掌的文字,且時段不同。這應當作為考察御藥院內部結構與職權範圍的基礎。現依次引述並辨析如下:
(甲)御藥院,在崇政殿後,至道三年置。大中祥符八年,移於崇政殿門外東華門南。寶元二年復移於殿後東廡,皆按局秘方合和御藥,專奉禁中之用,及別供御膳。若御試舉人,別掌頒示考官等條貫,監彌封之事。初以入內內侍三人勾當,後參用士人。天聖中又置上御藥及上御藥供奉,多至九人,後皆罷之。今止以入內供奉四人通領,有藥童十二人。[31]
從文中記述寶元二年移於崇政殿後可知,這段文字至少成於寶元二年之後。所謂“後皆罷之”,“止以入內供奉私人通領”,事在仁宗親征的明道二年四月[32]。
(乙)《兩朝國史志》:御藥院勾當官無常員,以入內內侍充,掌按驗秘方,以時劑和藥品,以進御及供奉禁中之用。典八人,藥童十一人,匠七人。
(丙)舊置幹辦官四員,以入內內侍充,今置同。舊置典事二人,局史二人,書史四人,貼書七人,守闕貼書不限人數,今置同,惟是守闕貼書一十五人。分掌職事:生熟藥案,掌日常承准應奉御前取索湯藥,排辦賜臣僚夏、臘藥,供奉宣賜宮禁、生日、節序物色等。雜事案,掌行差取排辦御試舉人,殿內應干一行合用人物等,並郊祀大禮、使人到闕、筵宴,取會諸處合用禮儀節次等,書寫御覽、修寫排辦崇奉祖宗香表,齋僧、設浴、看經製造供進御服、御裹、腰束帶等,並日常應奉、本院常程諸般事務。開拆司,承受諸處投下應干文字,付合行案分行移發放。[33]
(乙)(丙)雖然都繫於《兩朝國史志》下,但從文氣看就不是一段文字。又乙段有“御藥院勾當官無常員”,而丙則有“舊置幹辦官四員”“今置同”。“幹辦官”是為避宋高宗諱而改的官名,故丙段不是《兩朝國史志》的文字。其“舊置”或指北宋制度,與南宋之“今置”比較。
在丙段後六個條目又有《神宗正史‧職官志》的文字:
(丁)《神宗正史‧職官志》:御藥院勾當官四人,以入內內侍充,掌制藥以進御,又供禁中之用,凡藥嘗而後進。有奏方書,則集國醫按驗以聞。饋進膳羞、祭祀朝會、燕饗行幸,則扶侍左右。廷試進士,則主行其禁令,封印卷首而給納之。歲時酌獻陵園、春夏頒中外藥及元日、生辰致契丹國禮幣,則前期為之辦具。宮省慶賜亦如之。凡五年進一官,分案三,設吏八。
除此以外,《古今合璧事類備要》有引宋《四朝國史志》的內容:
(戊)御藥院主管官四人,以入內內侍充,掌按驗方書、修合藥劑以待進御及供奉禁中之用。凡藥必嘗而後進。大祭祀、朝會、燕享、行幸則扶持左右,饋進膳羞亦如之。[34]
五段文字按時間順序依次為:甲,成于仁宗寶元二年之後;乙,成于神宗時期;丁,成于哲宗時期;戊,成於南宋孝宗時;丙,成於南宋。我們將以五段文字為基礎,將御藥院的內部組織稍作歸納:
御藥的長官,在北宋為勾當御藥院、管勾御藥院,南宋改稱幹辦御藥院。最初可能經歷過三人、無常員、四人等調整期[35],至遲在明道二年後就確定以四人為額。甲段稱御藥院勾當官“後參用士人”,但現有史料中並未出現士人勾當御藥院的記錄。明道二年以後,御藥院勾當官更固定以入內供奉官等宦官擔任。
御藥院在劉太后垂簾時期忽然引人關注,實際是因為劉后信用的宦官多依託于御藥院。天聖、明道間還增設了上御藥供奉、上御藥等,多時達到九人[36]。他們活躍於宮廷內外、介入政爭,引起外朝士論不滿。仁宗親政之初廢除了上御藥供奉和上御藥,定立了入內供奉官四人勾當御藥院的制度。
御藥院勾當官之下有典事、局史、書史、貼書等吏員八人,一直比較穩定。另有一些藥童、工匠等。
御藥院下轄三個分支機搆:生熟藥案、雜事案和開拆司。生熟藥案除了侍奉皇帝醫藥外,還旁及賜予臣僚的醫藥、禮物等。雜事案負責則除了醫藥以外的禮儀、殿試等。開拆司則負責本司相關公文的承接與分發。具體職責將在第五、六、七節分說。
四、御藥院勾當官的特殊地位
上文已經提到,理解御藥院須將御藥院勾當官參與的事務與御藥院的機構職能分開討論。在討論御藥院機構之前,需對御藥院勾當官的特殊地位、屬性與職能稍作說明。
宋代宦官的官僚化與系統化至宋真宗景德三年(1006)基本完成,其標誌是入內內侍省、內侍省的成立。內侍兩省分別統領一部分宦官,長期並立,直至南宋高宗紹興三十年(1160)內侍省廢罷為止[37]。而內侍兩省的都知、副都知、押班也是宦官系統最重要的職位,謂之“省官”[38]。省官以下,又有四五個職位從真宗朝至神宗朝開始不斷發展並形成序列,亦為宦官系統的的核心成員。宋真宗大中祥符八年,曾有詔令:
入內內侍省自今命使臣勾當後苑、御園、東門司、龍圖閣、太清樓,並報樞密院給宣。[39]
宋真宗要求入內內侍省注擬重要宦官差遣須經樞密院出宣。此時,御藥院與御藥院勾當官的地位都未發展起來。翻檢真宗朝曾任押班、都知等重要宦官的履歷,也看不到任押班之前供職御藥院的記錄[40]。但至遲到神宗朝,省官之下的宦官職位序列固定為:勾當御藥院、勾當內東門、勾當龍圖等閣和勾當後苑[41]。據洪邁《容齋隨筆》:
內侍之職位,至於幹辦後苑,則為出常調,流輩稱之曰苑使。又進而幹辦龍圖諸閣,曰閣長。其上曰門司,曰御藥,曰御帶。又其上為省官,謂押班及都知也。[42]
“御帶”是“帶御器械”的簡稱,是加官。勾當御藥院之職一般省稱為“御藥”,我們在史書中見到指代人的“御藥”、“某御藥”,一般都是指御藥院勾當官。
這樣,由下到上:苑使、閣長、門司、御藥、御帶等連同省官,就構成一個品位序列。首先,御帶、御藥、門司、閣長、苑使等和省官一樣,可受皇命管勾其他機構,如翰林院就固定由都知或押班統領[43]。印經院、傳法院的勾當官在北宋前期就由一般宦官兼領,到了神宗時期,勾當傳法院由御藥院勾當官擔任[44]。
其次,這個群體受皇命執行專項任務。如代君傳旨是中高層宦官集體職責,傳旨宦官的身份常與所傳文書的級別對應。拜相告身級別高,原固定由御藥院勾當官傳遞。而司馬光拜相,宣仁太后特遣入內都都知張茂則傳旨,以展現恩禮之隆[45]。
御藥院勾當官在職位序列中低於省官,但自仁宗朝開始就固定在皇帝近旁侍奉、使喚,“職位最為親近”[46]。據《長編》卷一九五,嘉祐六年閏八月壬戌條:
知諫院楊畋、司馬光等言:“故事,凡臣僚上殿奏事,悉屏左右,內臣不過去御座數步,君臣對問之言皆可聽聞,恐漏泄機事,非便。”詔:“自今止令御藥使臣及扶侍四人立殿,以備宣喚,餘悉屏之。”[47]
可見,在仁宗朝御藥院勾當官已經是皇帝最為貼身的近侍。上引《四朝國史志》就有“大祭祀、朝會、燕享、行幸則扶持左右,饋進膳羞亦如之。”[48]朝會、郊祀等活動中,皇帝由御藥使臣隨侍左右成為慣常的形象[49]。
反觀“省官”,北宋中期以後逐漸尊而不親。據《古今合璧事類備要》“入內內侍押班”條:
國朝押班二員,簽預省事,而其官率任宣慶、昭宣使而已。凡都知、押班入禁中奏事,上見之以禮,非若御藥之比,常侍於左右也。每都知、押班遇殿閣進見,通事使臣先以名聞,左右進帽,皆上坐,方引奏畢而退乃徹,皆宦官昔以為榮。紹聖以來宦者預事,每自御藥進持押班,自號疏遠,無不悵然。[50]
宋代宦官既是官僚,也是皇帝的私人奴僕,接近皇帝才易得信重。即便獲得升遷,但不再如勾當御藥院時代“常侍於左右”,不免“悵然”。御藥院勾當官在宦官們心中之地位可見一斑。皇帝自然也注意到御藥之親不遜於都知、押班等省官之尊。為了始終讓兩者彼此牽制不黨,宋仁宗時就規定“都知、押班親戚不得差勾當御藥院”[51]。
正因為自宋仁宗朝之後,御藥院勾當官通常是皇帝最為親近的宦官,所以他們隨事受命出外的頻率很高,所涉事務亦很廣。此時,他們是皇帝個人最直接的代表,而不是代表御藥院這個機構。因此,从政治上来看,勾當御藥院宦官群體更为重要,筆者也將另作文探析。但從制度上來看,御藥院機構是內廷系統運作的重要一環,拆解其職能、判定其性質對於理解複雜而又隱晦的內廷官僚系統是有重要意義的。
五、御藥院機構職能之一:醫方、醫藥與禁中侍奉
關於御藥院的機構職能,除上引甲、乙、丙、丁、戊五段文字以外,《宋會要輯稿》職官一九之八還有一段徽宗崇寧二年的文字提供了重要的線索:
(崇寧二年五月)九日,詔:“御藥院可候殿中省六尚建局日,除供御湯藥事釐歸尚藥局,又供應御衣等釐歸尚衣局外,其崇恩宮等處供應及排辦香表、國信禮物、御試舉人、臣僚夏藥並自來應干事務等,並依舊主行,仍改名內藥局。其見勾當官已係六尚職事者,令兼勾當,依舊禁中供職,今後新差到官准此。” [52]
再綜合上引《輯稿》職官一九中五段文字的記述,可將御藥院的機構職能的範圍概括為三個方面:
御前供奉,尤其是御前醫藥;
排辦賜予臣僚的夏、臘藥,對遼金的國信禮物以及其他與禮儀相關的活動;
組織殿試。
御藥院機構的活動,大部分是需要與其他機構相互配合,負責較為細碎的部分。下文不求面面俱到,但從中選取最為核心的幾項展開討論。
從“御藥院”之名可推知,侍奉禁中醫藥是其初始的職能。宋代的醫事制度,也可視為也是唐制演化的结果。汪聖鐸曾將中國古代的醫事機構分成為皇室服務的御醫系統和在禮部、太常寺屬下兼顧內外的太醫系統[53]。以這樣的模型反觀唐制,則太常寺太醫署為太醫系統,且兼辦醫學教育;殿中省尚藥局為御醫系統。唐後期,殿中省尚藥局之醫官名存而為加銜,實際職能則轉移到翰林院[54]。北宋的情況略有不同。汪聖鐸就認為宋代翰林醫官院兼顧宮廷內外,屬於太醫系統;御藥院才屬於御醫系統[55]。陳君愷也說:“以人事言,翰林醫官院雖確實取代了尚藥局;但以功能言,與其說翰林醫官院取代了尚藥局,不如說其取代了太常寺太醫署,或較為允當。”[56]宋代太常寺太醫局主要是醫學教育機構[57]。宋代御醫系統職能的就是御藥院了。
汪聖鐸已經注意到一個關鍵問題:御藥院雖職掌皇室成員的醫藥,卻不配置醫官,只配置醫童及匠人[58]。那麼御藥院是如何履行醫藥方面的職能的呢?
御藥院與醫藥相關的職能,上引《宋會要輯稿》職官一九之一三的四段史料中分別有:
(甲)皆按局秘方合和御藥,專奉禁中之用。
(乙)《兩朝國史志》:掌按驗秘方,以時劑和藥品,以進御及供奉禁中之用。
(丙)生熟藥案,掌日常承准應奉御前取索湯藥……
(丁)《神宗正史·職官志》掌製藥以進御,又供禁中之用,凡藥嘗而後進。有奏方書,則集國醫按驗以聞。
(戊)按驗方書、修合藥劑以待進御及供奉禁中之用。凡藥必嘗而後進。
首先,御藥院組織醫方的搜集、按驗與保存。宋太宗即位之前就留意方書,即位後繼續搜集,組織翰林醫官院的醫官們按驗、編類之[59]。在御藥院成立之前有《太平聖惠方》頒行。御藥院成立後,似乎專門負責醫方的收集、保存。每“有奏方書”,先上於御藥院,再由御藥院“集國醫按驗以聞”。現存元代人許國禎編《御藥院方》,本之宋理宗淳祐二年(1242)“御藥院壬寅所刊方書板”[60],亦能證明御藥院是宮廷醫方的保存者。
其次,御藥院負責採購生藥、和劑藥品、品嘗並供奉禁中。“承准應奉御前取索湯藥”是最日常的事務,故御藥院配有藥童十餘人,當為製造御前用藥而設。又據《長編》卷二八八,元豐元年二月癸丑條:
御藥院言:“藥材有市販所無,乞下諸路轉運司具出產州軍,如闕,本院以所須名色科置上供。”從之。[61]
則御藥院可直接負責藥材的採購,以供藥品配置之需。當禁中取索湯藥,御藥院“嘗而後進”。
最後,御藥院官員負責君主的日常起居侍奉,逢皇帝或其他皇室成員有疾患,則挾醫官入內診視。前文已經提到,御藥院與翰林醫官院僅隔一南北大街。皇祐三年曾有詔令:
翰林醫官院日輪近上醫官一員在院總領諸科醫官,以備應奉。[62]
醫官院時有醫官值班,一旦禁中有需要,御藥院可及時傳喚。因此,御藥院本身不配備專業醫官也就不奇怪了。汪聖鐸認為,入禁中的醫官,通常是帶尚藥奉御頭銜的,但不帶此頭銜而被入內的醫官、醫人也頗多[63]。實際上,尚藥奉御更多是醫官的品位標示[64]。入內為皇帝診視,另有專門的職事名稱。如宋仁宗至和元年(1054)曾選外朝官員試“入內醫官”[65]。二年,醫官院就明確有了“診御脈”及“內祗應”等職位[66]。又據《長編》卷三〇五,元豐三年(1080)六月癸丑條:
詔醫官使以下診御脈,並御藥院祗應者隸御藥院,其入內祗應並看驗病證醫官,隸內東門司。[67]
可見,醫官院又產生為皇帝診療的“御藥院祗應”,與其他的“入內祗應”職位相分別。“御藥院祗應”應當就在御藥院值班。到了元豐三年,這些醫官與御藥院建立起更直接的統屬關係,但他們本身仍屬於翰林醫官院系統。
御藥院與翰林醫官局(司),兩個機構一直合作而不合併。直到崇寧二年設立的殿中省尚藥局,才嘗試把宦官與醫官安排在一個機構中負責“供奉湯藥”。其內部既有內侍監官職位“奉御”,又有醫官們出任的“醫師(原醫官使上有名有功效者)”“御醫(原醫官使)”[68]。與此同時,徽宗時期醫官院內部又專設“內宿醫官”等職位。但尚藥局在欽宗即位不久便廢置了。而醫官局的入內內宿醫官、御醫祗應則等職則一直延續到南宋[69]。南宋御藥院則未見專任醫官的記載。兩者的合作但不合併的形式與北宋崇寧二年之前當無不同。
六、御藥院機構職能之二:排辦夏、臘藥禮物等
除了侍奉君主,御藥院還負責諸多雜務。據《宋會要輯稿》職官一九之一三:
(丙)(南宋)生熟藥案,掌……排辦賜臣僚夏、臘藥,供奉宣賜宮禁、生日、節序物色等。雜事案,掌……殿內應干一行合用人物等,並郊祀大禮使人到闕筵宴,取會諸處合用禮儀節次等,書寫御覽修寫排辦崇奉祖宗香表,齋僧、設浴、看經製造供進御服、御裹、腰束帶等,並日常應奉、本院常程諸般事務。
(丁)《神宗正史·職官志》:歲時酌獻陵園、春夏頒中外藥及元日、生辰致契丹國禮幣,則前期為之辦具。宮省慶賜亦如之。
主要包括排辦賜予臣僚的禮物、國信禮物,宮廷舉辦宴請、道場時的組織等。其中,賜予臣僚的夏藥、臘藥,是具有鮮明特徵的“君主的禮物”,表達來自皇帝的體恤與慰問,最能凸顯御藥院的核心特點,值得專門討論。
唐代飲茶之風大盛,又逐漸發展出用藥材熬成養生湯作為保健飲料的習俗。茶與藥時常並稱,作為一組禮物,在日常交往中表達慰問與體恤[70]。白居易有詩“茶藥贈多因病久,衣裳寄早及寒初。”[71]不僅在禪林與世俗生活中,茶和藥也固定為重要的政治禮品。後周顯德三年(955)二月,南唐派鐘謨等奉表稱臣,貢物中除金器、綾羅、犀帶以外,還有茶茗、藥物等[72]。後唐明宗天成四年(929),確定群臣內有乞假覲省者“量賜茶藥”的制度[73]。隨後依照官員品級,制定了賜予茶、藥的標準。
入宋後,賜臣僚以茶藥的慣例依然存在,特別是皇帝派宦官向臣僚個人傳宣撫問時,金合或銀合盛裝茶藥是固定的禮品。此外,又會在夏冬兩季分別賜臣僚以夏藥與臘藥,也以金合、銀合盛裝。金銀合分一百兩、五十兩、三十兩幾等。一些皇帝對臣僚的暗示可能暗藏在金銀合之中[74]。唐以來賜茶,以福建貢品臘麵茶為主為主[75],暑藥則有肉豆蔻、青木香等[76]。南宋的記載中,臘藥有虎頭丹、屠蘇等[77]。
賜茶藥展現的是皇帝的直接慰問。需要注意的是,茶藥與夏臘藥是兩組禮品[78]。兩者是否都由御藥院負責,尚不能確定。《建炎以來朝野雜記》將它們都歸於入內內侍省的職能[79]。但從(丙)(丁)兩段記載來看,御藥院專職排辦的只是夏、臘藥。
那麼由御藥院排辦的夏、臘藥有哪些特點呢?首先,御藥院賜夏、臘藥是較一般藥材稀有、精緻。據周密《癸辛雜識》:
暑藥、臘藥分賜大臣及邊帥者,雖隸御藥,其實劑局(筆者按:和劑局)為之,稍精緻。若至寶丹紫雪膏之類,固非人間所可辦也。[80]
御藥院作為宮廷藥局,賜予臣僚的藥品似更為名貴。其次,從周密的話中能看到,南宋後期賜夏、臘藥實際上已由和劑惠民局代為製造。宋廷為民間提供醫藥服務另有一系統。宋太宗淳化三年,宋太宗就令宦官按行十名太醫局良醫于京城各處給疫人以湯藥[81]。宋神宗熙寧九年,在太醫局下開設熟藥所,向民間售藥[82]。徽宗政和四年,成立醫藥和劑局、醫藥惠民局[83]。後有《太平惠民和劑局方》傳世。南宋後期,賜夏、臘藥似乎已轉由和劑局代辦,卻還是要以御藥的名義贈予。這是為何呢?周必大在在一通《賜銀合臘藥謝表》中寫道:
臣謹當因六尚之珍,良察一方之疾苦。[84]
亦即將所得御藥比附唐代宮廷六尚。夏、臘藥在名義上、在時人眼中就是來自於御藥院。來自於御藥院也就是來自宮廷。這份禮物讓臣僚與皇帝本人建立起一種更直接的情感聯結。
綜上,御藥院無論是收集與保存醫方、採集生藥與和劑藥品也都是圍繞著侍奉君主展開的。即便君主經常將御藥賜給部分臣僚,表達恩禮,也是為強化帝王形象、君臣關係服務的。因為有賜夏、臘藥的職能而將御藥院視為同時為臣僚提供醫療保健服務的觀點並不妥當[85]。
宋代國信禮物交由御藥院直接過問,當也是基於相似的機理。藉由皇帝最為親信的機構排辦,既方便皇帝直接過問禮物細節,也對外表現出對遼、金最高的外交規格[86]。
七、御藥院機構職能之三:殿試的組織
御藥院組織殿試的職能,王瑞來、夏亞飛等學者都曾專門討論過,但焦點集中在御藥院在參與殿試組織的時間、御書院是否曾組織殿試等問題。對於御藥院具體負責哪些工作?如何認識它們的工作性質仍有未盡處。以下稍作梳理、辨析。
殿試是宋代科舉三級考試中最高的一級,由皇帝親自主持,故又稱御試、廷試、親試。殿試始於開寶六年(973),起因是有舉子訴當年禮部試取士不公,宋太祖在講武殿組織“覆試”[87]。講武殿即後來的崇政殿。此後,殿試一直在崇政殿舉行,直至宋神宗時改至集英殿。南渡後,殿試在臨安的集英殿舉行。南宋集英殿即文德殿,策士的時候換牌為“集英殿”[88]。
宋太祖至宋真宗前期是殿試的逐步發展、定型的時期。儘管殿試在開寶六年即出現,但一開始並未明確要成為長久定制,外朝也時有廢除殿試的建議。雍熙間,太宗本答應取消殿試,又有舉子以取士不公“謗議蜂起”,貢舉官不敢擔責,固請恢復殿試。自此,殿試開始往固定、規範的方向發展。宋真宗大中祥符四年頒佈了《親試進士條制》。殿試考官一直是來自外朝的士人[89]。而崇政殿處於禁中,負責考場組織細務的當是禁中宦官無疑。設於崇政殿後的御藥院,出於便利,逐漸參與並組織整場考試不難理解。但御藥院在其中究竟扮演什麼角色,負責哪些事務呢?
御藥院負責組織殿試,在《宋會要輯稿》職官一九之一三下四段論述中有三段都提到了:
(甲)若御試舉人,別掌頒示考官等條貫,監彌封之事。(丁)《神宗正史·職官志》廷試進士,則主行其禁令,封印卷首而給納之。(丙)(南宋:)雜事案掌行差取排辦御試舉人,殿內應干一行合用人物等。
(甲)(丁)兩段提到了殿試組織中的具體事務,包括向來自外朝的考官頒示考試的規則、行禁令以維持考場紀律、以及糊名彌封等。而(丙)則暗示殿試中的大小雜事都由御藥院來負責。“頒示條貫”、“監彌封”、“行其禁令”等需要被放進整個殿試流程中去觀察才能明瞭其所指及其性質。
殿試流程,大致可分為出題,考場佈置,組織、閱卷評等三個環節。出題環節,禁中內臣負責的是將考題及其出處募印。殿試題目理論上是皇帝“內出”,實際上大部分由“出題官”所擬[90]。按照大中祥符元年的流程,考題出完後,“錄題解刻板模本,命中使就座賜之。”[91]那麼這些工作是否就由御藥院負責呢?按《燕翼詒謀錄》的說法,因考生頻繁上請考題出處,景祐元年(1034)開始,殿試之考題“具書史所出,御藥院印給”[92]。既然試題出處的募印交給了御藥院,推測試卷本身的刊刻明確由御藥院來承擔,當不誤。
考場佈置與組織、閱卷評等兩個環節可以從《宋史》卷一五五《選舉志》所載《親試進士條制》瞭解大概:
凡策士,即殿兩廡張簾,列幾席,標姓名其上。先一日表其次序,揭示闕外,翌旦拜闕下,乃入就席。試卷,內臣收之,付編排官,去其卷首鄉貫狀,別以字型大小第之;付封彌官謄寫校勘,用御書院印,付考官定等畢,復封彌送覆考官再定等。編排官閱其同異,未同者再考之;如復不同,即以相附近者為定。始取鄉貫狀字型大小合之,即第其姓名、差次,並試卷以聞。……[93]。
這段《親試進士條制》見於《長編》卷七六,大中祥符四年十一月丙子條,前有“內出新定條制”語[94],故當係于大中祥符四年十一月無疑。
崇政殿考場的佈置、考場秩序的維護當由宦官負責。禁中的考場不僅對於考生來說,對於考官也是陌生的。大中祥符四年,新定的《親試進士條制》就是由“中使”齎示之于考官[95]。由內臣向考官說明殿試的規則,應當就是(甲)段“別掌頒示考官等條貫”的含義。考生進入崇政殿,由宦官維持秩序,也就是《神宗正史·職官志》所言:“廷試進士,則主行其禁令。”的意思。
按大中祥符四年《條制》所示流程,現場殿試結束後,宦官收掌試卷,交給編排官。編排官除去卷首重新編排,並進行封彌、謄錄,用“御書院印”。隨後交給初考官開始閱卷。關於“御書院印”,王瑞來曾懷疑是“御藥院”之訛[96]。近來夏亞飛撰文反駁[97]。實際上,這段記載見於《長編》《宋史·選舉志》《群書考索》三處,訛誤說缺乏文獻依據。但夏亞飛認為“宋真宗時期宮中考校試卷、省試驗覆考有鎖宿於御書院的傳統,御藥院在大中祥符四年不可能參與殿試事務[98],則又將結論推向另一個極端。
夏亞飛所舉真宗朝御書院參與考試閱卷事務的兩個例子,是真宗臨時命外朝官入內,假御書院之地鎖宿,分別考樞密院吏等第[99]、覆考省試特奏名等第[100]。實際殿試中,我們沒有看到過御書院官的身影。有這樣一種可能:御書院只是被調用作為編排官的工作場所。宋真宗朝,初考、覆考、編排、詳定官逐漸有了各自特定幕次,但也時常變動[101]。翰林御書院與崇政殿隔街相望,又為入內內侍省所掌,組織殿試時被調用為編排所並用其印作為封彌的憑信是有可能的。按趙抃的《御試官日記》,至少那次嘉祐六年的殿試,趙抃作為編排官是在“崇政殿後水閣”辦公[102]。高宗紹興十六年(1146)復置御書院時提到,書寫待詔負責“御試舉人主行升降試卷”,應是指書寫待詔被御藥院調用負責試卷的收發而已。總之,我們不能過高估計御書院在殿試中的作用。
試卷評閱至遲在真宗末形成初考、覆考、詳定、編排等四個環節。初考、覆考依次定等,詳定官據初、覆考異同再定等第。編排官則負責編排試卷次第,一般不參與定等[103]。所有的初考、覆考、詳定與編排官都是由外朝文官擔任。封彌、謄錄等具體工作也是選任外朝文官入禁中來擔任[104]。禁中內臣只是負責統籌安排、與君主溝通。而這些工作至遲在嘉祐六年已確定全部由御藥院負責。
總之,從殿試的場所及一些細節透露出,殿試很早就由禁中宦官統籌組織,此後工作逐漸由御藥院專掌。仁宗朝後期,御藥院已確定是殿試的實際組織者。但其工作只是組織考生,統籌安排初考、覆考、詳定與編排官的閱卷、與皇帝的溝通。御藥院理論上連糊名、封彌、謄錄等技術性工作,都不允許經手。
御藥院組織殿試的意義,在於它便於皇帝直接過問考試的細節。而御藥院也藉由組織鄭重的殿試,更加強化了它作為君主身邊最為近密的宦官機構的形象。
八、餘論
相較於御藥院勾當官在外朝的活躍,御藥院機構的職掌十分局限而且細碎。我們尚難以描摹每一項在職能發育的過程,但能夠確定其基本範圍與核心職能的出現時間。御藥院機構的職掌,最初只以供奉醫藥為主,仁宗中後期逐漸接掌排辦禮物、組織殿試等職事。陸續新發展出的殿試、賞賜、外交、國忌等多類事務,表面上與醫藥沒有關係,彼此也非直接關聯,每項事務又只負責其中的部分零碎環節。這些醫藥無關、分散、零碎的職能有什麼共通點呢?聚合於同一個機構又有什麼意味呢?
稍加分析即可看到,這些環節未必是最重要,但卻都是需要展現君主參與、過問的環節。這個問題值得我們重視與反復推敲。
這既說明宋代內諸司的運行需要很多個環節的拼接才能看清全貌。反過來也告訴我們,在各類事務中,各機構之間、內廷與外朝之間細碎的分工與配合正是當時官僚行政系統運行的實態。而皇帝也是環節之一,他時常要在其中一些場合,比如考試、賞賜、外交、禮儀等,表現或者說扮演“君主個人”的一面。這些“扮演”工作是如此日常、細碎,最後逐漸由身邊的近密機構承擔。御藥院,區別於內廷事務無所不包的入內內侍省,有更強的皇帝近密機構的特質。由他們出面的工作環節,就象徵著皇帝“個人”的參與。
而御藥院勾當官,則是宦官序列中僅次於省官,又是皇帝最為親近的私人。當他們受皇帝指派在宮廷內外、王朝上下、京畿與邊地活躍時,接觸的常常是皇帝個人希望直接瞭解、處理的實務。
御藥院勾當官、御藥院機構都直接為皇帝服務,但作用與方式不同。前者涉及的事務更具有政治敏感性,直接反映皇帝注意力的變化,是他個人真正想過問的事務,大部分是臨時、非日常的。而後者的職能是更為固定、日常的,邊界更為明確的;幫助皇帝在日常行政與禮儀中表現好“個人”。
[①](日)友永植《御薬院考》,《別府大學短期大學部紀要》第6號、1987年1月,頁9-16。
[②]曹家齊《北宋熙寧內諸司及其行政秩序:以參與接待成尋的御藥院和客省為中心之考察》,《北京大學學報》(第48卷)2011年第2期,頁131-140。
[③]程民生《宋代御藥院探秘》,《文史哲》2014年第6期,第80—96頁。程民生認為御藥院已涉及宮廷所有事情和社會各個領域。它性質隱蔽、職能廣泛、使用隨意,頁94。
[④]王瑞來《趙抃<御試官日記>考釋——兼論北宋殿試制度的演變》,《東北師範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1986年第4期,頁41-48;夏亞飛《<宋史·選舉志>“御書院”考》《中國史研究》2016年第1期,頁205-208;夏亞飛《宋代御藥院殿試職能管理職權的演變》,姜錫東主編《宋史研究論叢》,保定,河北大學出版社,2016年,頁71-88。
[⑤]程民生《宋代御藥院探秘》,頁96。
[⑥]〔宋〕高承《事物紀原》卷六《京邑館閣部·御藥院》,北京,中華書局,1989年,頁334。
[⑦]〔清〕徐松輯《宋會要輯稿》職官一九之一三,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點校本,2014年,頁3553。
[⑧]《宋史》卷五《太宗本紀》,北京,中華書局,1985年,頁100—101。
[⑨]程民生《宋代御藥院探秘》,頁81。
[⑩]據〔宋〕錢若水修,范學輝注解:《宋太宗皇帝實錄校注》卷八〇,至道二年二月辛丑條記載:“上不豫,止於便殿視事。”北京,中華書局,2012年,頁793;二月戊午條云:“上不豫,不御前殿,猶孜孜視政事,延見群臣,無有厭怠。”頁794。
[⑪]《宋會要輯稿》職官一九之一三,頁3553。
[⑫]參見《宋會要輯稿》方域一之六,頁9267;一之三六,頁9274-9275。
[⑬]《宋會要輯稿》方域三之三一,頁9315。
[⑭]參見《宋史》卷八五《地理一》,頁2097。
[⑮]據《宋會要輯稿》方域一之六:“東華門內,次西左承天祥符門,乾德六年正月賜名左承天,大中祥符元年正月天書降其上,詔加其名而增葺之。次西北廊元符觀,大中祥符七年,以皇城司廨舍為觀,奉天書道場,後罷之,復併入皇城司。直北東向有謻門,舊無榜,熙寧十年始標額。”,頁9267。此“誃門”當即指此。依文意,似當理解為“元符觀直北”,在拱辰門裡。《宋會要輯稿》方域一之一六,(熙寧十年改)“拱宸門裡西橫門曰臨華,東華門曰北誃門。”(頁9274)傅熹年所作“北宋汴梁宮城主要部分平面示意圖”所標“誃門”位置當存疑。(《傅熹年建築史論文集》,北京,文物出版社,1998年,頁296)。
[⑯]〔元〕陶宗儀《南村輟耕錄》卷一八,北京,中華書局,2004年點校本,頁223。
[⑰]王化雨《南宋宮城佈局與御前文書運行》,《史學月刊》2011年第5期,頁31。
[⑱]《宋史》卷一六六《職官六》,頁3940。
[⑲]〔元〕馬端臨《文獻通考》卷五七《職官考一一》,北京,中華書局點校本,2011年,頁1702。
[⑳]〔宋〕李燾:《續資治通鑒長編》(以下簡稱《長編》)卷一二三,寶元二年五月壬子條,北京,中華書局點校本,頁2908。
[21]《長編》卷一二三,寶元二年五月乙卯條,第2908頁。
[22]如據《長編》卷二四二,熙寧六年正月庚午條:中書言:“御藥院申:‘昨有旨,諸路冬夏歲賜藥盡計直及降方書下轉運司就合賜之。而故事歲差使臣齎賜緣邊將帥,因得傳宣勞問。今既有法,所差使臣恐合隨罷。’禮房以為:“勞問使臣自當如故事不廢,餘依所定。”,頁5894。
[23]如〔宋〕劉克莊:《後村集》卷五九即有《御藥院關乞撰太傅右丞相魯國公賈似道家廟奉安預賜祭器金器銀絹》,四部叢刊本,頁995。又有神宗令御藥院牒江寧府,見〔宋〕邵博撰,劉德權、李劍雄點校《邵氏聞見後錄》,北京:中華書局,1983年,頁191。
[24]《宋史》卷一七七《職官四》,第3881頁。“供奉禁中之用”至“典八人”中原有一段小字,討論宦官寄資與暗轉,與上下文討論御藥院職能無關,為便於行文不再引出。
[25]參見《宋會要輯稿》職官一九之一三至一五,頁3553-3556。
[26]《宋會要輯稿》職官一九之四,靖康元年正月四日詔,頁3549。關於徽宗朝設立殿中省的研究,可參考(日)藤本猛《宋代的殿中省》,《東方學》第114輯,2007年7月,頁31-47。
[27]《宋會要輯稿》職官一九之八,頁3550-3551。
[28]據《宋會要輯稿》職官一九之七,崇寧二年二月十二日有詔:“置提舉六尚局一員,以入內省官充”,頁3550。
[29]《宋會要輯稿》職官一九之七,頁3550。
[30]《宋會要輯稿》職官一九之八至九,頁3551。“與監、少不相統屬”原作“與少監不相統屬”,據下文改。
[31]《宋會要輯稿》職官一九之一三,頁3553。這段記載又見於《長編》卷一〇四,天聖四年(1026)二月戊申條,頁2401,但引述較為簡略。
[32]《長編》卷一一二,明道二年四月癸丑條、丙辰條,頁2611-2612。
[33]《宋會要輯稿》職官一九之一三,頁3553-3554。
[34]〔宋〕謝維新《古今合璧事類備要》後集卷五三,台北,新興書局影印明摹宋刻本,1971年,頁889下。
[35]“三人”見上引《宋會要輯稿》職官一九之一三,甲段,頁3553;“勾當官無常員”見《宋會要輯稿》職官一九之一三,乙段引《兩朝國史志》,頁3553;“四人”見《長編》卷一一二,明道二年四月癸丑條(頁2611—2612),“以入內供奉官四人勾當御藥院,如故事”,則知之前也曾有過四人為額的情況。
[36]參見《長編》卷一〇四,天聖四年二月戊申條,頁2401;卷一〇六,天聖六年二月丁丑條,頁2465。
[37]〔宋〕李心傳《建炎以來繫年要錄》卷一八六,紹興三十年九月丁酉條,文淵閣《四庫全書》,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影印本,第327冊,頁651。
[38]〔宋〕洪邁《容齋隨筆》四筆卷一六,北京,中華書局點校本,2005年,頁822。
[39]《長編》卷八二,大中祥符八年九月丙子條,頁1951;又見《宋會要輯稿》職官三六之八,頁3891。
[40]參見《宋史》卷四六六、四六七《宦者傳》,頁13620—13635。
[41]按照《神宗正史·職官志》的記述:“其(入內內侍省)要近職任則彰善閣、延福宮,遷後苑,次龍圖、天章、寶文閣,東門司,御藥院,乃除帶御器械或押班。”《宋會要輯稿》職官三六之一三,頁3894。
[42]〔宋〕洪邁《容齋隨筆》四筆卷一六,頁822。
[43]據《神宗正史•職官志》:“翰林院勾當官一人,以內省押班、都知充”,見《宋會要輯稿》職官三六之九五,頁3938。
[44]據(日)成尋著、王麗萍校點《新校參天台五臺山記》,成尋入開封後,主要由傳法院接待,傳法院的實際首腦是勾當院御藥院。如卷四,熙寧五年十月十八日傳法院給客省的牒,最後署名即“入內侍省東頭供奉官、勾當御藥院傳法院李”,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9年,頁302。當時勾當御藥院者實為李舜舉。相關問題梁天錫在《北宋傳法院及其譯經制度——北宋傳法院研究之二》中有簡單介紹,可參看,香港,志淨苑,2003年,頁36-37、61-62。
[45]〔宋〕龐元英《文昌雜錄》卷六:“司馬公光拜門下侍郎,辭避甚確,累遣御藥院近侍召受告身。隻日,特垂簾,促令告謝,押赴門下歸即歸私第。又遣入內都都知張茂則宣召供職。國朝故事,惟宰相或間遣御藥院近臣傳旨,都知累朝未嘗遣也。召受告身,雙日特開延和,又遣都都知宣召,皆非舊例恩禮之隆今昔絕擬。”,北京,中華書局標點本,1958年,頁61。
[46]〔宋〕司馬光《論御藥寄資劄子》,收入《司馬光集》卷二六,成都,四川大學出版社點校本,2010年,頁659。
[47]《長編》卷一九五,嘉祐六年閏八月壬戌條,頁4720。
[48]〔宋〕謝維新《古今合璧事類備要》後集卷五三,頁889下。
[49]如據〔宋〕吳自牧《夢粱錄》卷五,“郊祀年駕宿青城端誠殿行郊祀禮”條,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標點本,1984年,頁44。
[50]〔宋〕謝維新:《古今合璧事類備要》後集卷五三《宦官門》,文淵閣《四庫全書》本,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影印本,1988年,第940冊,頁190。
[51]《宋會要輯稿》職官三六之八至九,頁3891。
[52]《宋會要輯稿》職官一九之八,頁3550-3551。
[53]汪聖鐸《宋朝醫官與防範瘟疫》,收入氏著《宋代社會生活研究》,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年,頁267,原題《宋代醫官考》,收入《紀念李埏教授從事學術活動五十周年史學論文集》,雲南大學出版社,1992年。
[54]可參見唐長孺《唐代的內諸司及其演變》,收入《山居存稿》,北京,中華書局,2011年,頁273。
[55]汪聖鐸《宋朝醫官與防範瘟疫》,頁267。
[56]陳君愷《北宋前期的醫政(九六〇—一〇四四)》,《輔仁歷史學報》第八期,1996年12月,頁102。
[57]參見《宋會要輯稿》職官二二之三五至四四,頁3633—3643。相關研究有胡坤、胡玉《宋代醫藥人才的培養和選拔》,《安徽師範大學學報》,2008年第3期,頁310—314。
[58]汪聖鐸《宋朝醫官與防範瘟疫》,頁270。
[59]《宋史》卷四六一《王懷隱傳》,頁13507。
[60]〔元〕高鳴《御藥院方序》,〔元〕許國禎編撰,王淑民、關雪點校《御藥院方》,北京,人民衛生出版社,1992年,頁4。
[61]《長編》卷二八八,元豐元年二月癸丑條,頁7045。“科置”疑為“科買”之訛。
[62]《宋會要輯稿》職官三六之九八,皇祐三年正月詔,頁3941。
[63]參見汪聖鐸《宋朝醫官與防範瘟疫》,頁270。
[64]在《唐六典》中,“尚藥奉御”是殿中省之尚藥局的長官。宋代除徽宗一度恢復殿中六尚以外,殿中省不存實事,“尚藥奉御”作為醫官的加官。醫官院使、副使須以尚藥奉御充任(〔唐〕李林甫編,陳仲夫點校《唐六典》卷一一《殿中省》,北京,中華書局,1992年,頁324;《宋會要輯稿》職官三六之九七,頁3940。)
[65]《長編》卷一七六,至和元年三月辛未條,頁4255。
[66]參見《宋會要輯稿》職官三六之九八,至和二年六月七日,武繼隆言:“乞今後診御脈並內祗應醫官闕人……”,頁3941。
[67]《長編》卷三〇五,元豐三年六月癸丑條,頁7428。同事見《宋會要輯稿》職官一九之一四,頁3554;又見《宋會要輯稿》職官三六之九九,頁3942。
[68]《宋會要輯稿》職官一九之五,頁3549。
[69]參見《宋會要職官》三六之一〇二至一〇三,宣和三年閏五月一日詔、紹興元年四月五日詔等,頁3946-3947。
[70]相關研究可參見劉淑芬《唐宋世俗社會中的茶與湯藥》《唐宋寺院中的茶與湯藥》,收入氏著《中古的佛教與社會》,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8年,頁331—397。伊永文《北宋的煎點湯茶藥》,《農業考古》1991年第4期,頁213—214。
[71]〔唐〕白居易《繼之尚書自余病來寄遺非一又蒙覽<醉吟先生傳>題詩以美之今以此篇用伸詶謝》,顧學頡點校:《白居易集》卷三五,北京,中華書局點校本,1979年,第802頁。
[72]《舊五代史》卷一一六《周世宗本紀》,北京,中華書局點校本,2015年,頁1790。
[73]《舊五代史》卷四〇《唐明宗本紀》,頁629。
[74]如據〔宋〕陸游著、李劍雄、劉德權點校:《老學庵筆記》卷九:“王冀公自金陵召還,不降詔,止於茶藥合中賜御飛白‘王欽若’三字,而中使口傳密旨,冀公即上道。至國門,輔臣以下皆未知。政和中,蔡太師在錢塘,一日中使賜茶藥,亦於合中得大玉環徑七寸,色如截肪。京拜賜,即治行。後二日,詔至,即日起發。二事略相似,然非二人者必無此事也。”,北京,中華書局,1979年,頁116。
[75]劉淑芬《唐、宋世俗社會中的茶與湯藥》,頁331-335。
[76]參見〔宋〕王溥《五代會要》卷一二,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標點本,1979年,頁211。
[77]〔宋〕周密《武林舊事》卷三,歲晚節物條,北京,中華書局插圖本,2007年,頁96。
[78]如李綱一次收到了賜物後上表感謝,有《謝賜夏藥並銀合茶藥表》,中有言:“伏聖恩,特降中使傳宣撫問,賜臣暑藥兼銀合茶藥。”,收入《梁溪集》卷九六,景印文淵閣《四庫全書》本,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8年,第1126冊,頁230上。
[79]據〔宋〕李心傳《建炎以來朝野雜記》甲集卷一〇:“入內內侍省,……所掌……賜臣僚到闕茶藥,新除執政官、御史中丞支賜,宗室節度使已上生日,宰臣以下夏臘藥……”,中華書局2000年點校本,頁210。
[80]〔宋〕周密撰,吳企明點校《癸辛雜識》,北京,中華書局,1997年,頁225。
[81]《宋會要輯稿》職官二二之三五,頁3633。
[82]《宋會要輯稿》職官二七之一二,元豐元年四月二十四日三司的上奏,頁3715。
[83]《宋會要輯稿》職官二七之二一至二二,頁3721。
[84]〔宋〕周必大:《賜銀合臘藥敕書謝表》,收入《文忠集》卷一三一,文淵閣《四庫全書》本,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影印本,第1148冊,頁471。
[85]程民生:《宋代御藥院探秘》,頁92。
[86]相關記載頗多,如《長編》卷三六七,元祐元年二月丁亥條:“御藥院言:‘將來坤成節回答北朝禮物,乞依同天節製造。’從之。”,頁8821。
[87]《宋會要輯稿》選舉一之二,頁5247。相關研究可參看祝尚書:《宋代科舉與文學》第八章宋代科舉的殿試,北京,中華書局,2009年,頁214-216。
[88]〔宋〕潛說友撰(咸淳)《臨安志》卷一,道光本,收入《宋元方志叢刊》,北京,中華書局,1990年影印,頁3359。
[89]如開寶六年的御試考官就是“殿中侍御史李瑩等”,參見《宋會要輯稿》選舉七之一,頁5387。
[90]參見祝尚書:《宋代科舉與文學》,頁220-221。
[91]《宋會要輯稿》選舉七之一一,大中祥符元年四月十二日條,頁5393。
[92]〔宋〕王栐撰,誠剛點校《燕翼詒謀錄》卷五,北京,中華書局,頁46。
[93]《宋史》卷一五五《選舉志》,頁3610。
[94]《長編》卷七六,大中祥符四年十一月丙子條,頁1740—1741。
[95]《宋會要輯稿》選舉七之一一,大中祥符四年十一月七日條,頁5393。
[96]王瑞來《趙抃<御試官日記>考釋——兼論北宋殿試制度的演變》,《東北師範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1986年第4期,頁44。
[97]夏亞飛:《<宋史·選舉志>“御書院”考》,《中國史研究》2016年第1期,頁205-208。
[98]夏亞飛:《<宋史·選舉志>“御書院”考》,頁207-208。
[99]參見《長編》卷六三,景德三年六月壬辰條,頁1408。
[100]參見《長編》卷六八,大中祥符元年三月庚辰條,頁1529-1530。
[101]如景德二年五月殿試,糊名考校在內閣,隨後將考官分初殿東、西閣覆考之,參見《宋會要輯稿》選舉七之九,頁5392;大中祥符二年,主考官晁迥等在崇政殿後廡,覆考官查道等在景福殿西廡,參見《宋會要輯稿》選舉七之一一,頁5393。
[102]〔宋〕趙抃《趙清獻公充御試官日記》,收入〔宋〕劉昌詩撰,張榮錚、秦呈瑞點校:《蘆浦筆記》,北京,中華書局,1986年,頁36。
[103]現存趙抃《御試官日記》所載嘉祐六年二月的御試流程與此相合。參見劉昌詩《蘆浦筆記》,頁36-41。
[104]如據《宋會要輯稿》選舉七之一三記載,天禧三年三月的殿試,以“太常博士閭丘夢松、蕭賀為封彌官”。試卷收齊後,由編排官去其卷首鄉貫狀,以字型大小第之,付封彌官謄本比較,再交給初考官定等。頁5394。
【编辑】仝相卿